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四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已對外公示。
工作目標方面提出,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應保障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發流程遵循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并依法落實備案管理、安全評估、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核驗、日志記錄留存等網絡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具備網絡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評估、處置(例如,測試驗證、跟蹤等)等風險管控能力,以及及時消除重大網絡安全隱患的能力。
企業應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網絡安全監測機制,具有監測、記錄、分析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等技術措施,具備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6個月的能力。
人機交互要求中有提到,車輛應依法依規合理使用聲音、照明、光信號、無線電信號等方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或相關設施進行交互。
網絡、數據和無線電安全要求方面,應保證搭載的、接入公用電信網的車載通信設備依法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要求。
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應當具備支持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