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已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并對外公布,該條例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用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術演化生成的移動通信網絡、數據中心、物聯網、空間信息等基礎設施及其配套設施。
大數據、通信、廣播電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信息基礎設施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1)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人工智能、區塊鏈、數據中心及其產業集群等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
2)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經營性數據中心、物聯網等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
3)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網等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
4)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網以及附屬設施等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
在具體的規劃建設方面: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互聯網骨干網、城域網、接入網擴容升級,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光纖寬帶網絡優化布局和衛星互聯網絡、量子通信網絡等建設,指導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加快物聯網網絡設施的規模化部署。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農村光纖寬帶網絡、移動通信網絡、移動物聯網等信息基礎設施與城市協同規劃建設,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農村寬帶網絡改造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廣播電視網絡整合發展和互聯互通,加快廣播電視網絡與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融合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農村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升級,提升廣播電視網絡鄉村通達率。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預留移動通信基站、廣播電視等信息基礎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通信機房、廣電分前端機房、電梯轎廂通信配套設施、屋面信息基礎設施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設計建設標準和規范,隨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農村信息普遍服務義務,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偏遠地區的信息基礎設施,持續擴大光纖寬帶網絡、移動通信網絡、廣播電視網絡的覆蓋范圍,推進網絡優化提速,提升網絡服務質量。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為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使用區域內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通信機房等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信息服務業務和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權利。
除配合建設、運行和維護產生的必要成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過程中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費用,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道、鐵塔、桿路、光纜、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鐵塔、桿路、光纜、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享。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得拒絕前款設施的共建共享。
鼓勵和引導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開放數據資源、平臺計算能力等,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創建信息基礎設施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推動構建協同共生的信息技術產業創新創業生態。
在法律責任方面:
若違反“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得拒絕前款設施的共建共享”條款者,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若違反“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信息服務業務和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過程中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費用”等條款者,由通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若違反“擅自拆除、遷移信息基礎設施”者,由信息基礎設施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