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
條文內容指出,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打擊治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適用本法。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
根據工信部副部長張云明的署名導讀文章,本法明確了對電話用戶、物聯網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和核驗要求;對電話卡辦理數量作出規定;對物聯網卡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強調做好物聯網卡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完善物聯網卡銷售和再銷售制度。全行業要持續推進“斷卡”行動,嚴格規范電話卡、物聯網卡、家庭寬帶、短信端口等重點業務實名登記管理,建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入網監測預警機制,組織開展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實名制專項行動;嚴格控制開卡數量和功能,完善電信企業開卡、驗卡、封停和救助等辦法,開展“一證多卡”清理整治;健全完善物聯網卡安全分類管理制度,開展網上售卡治理,從嚴加強各類營銷渠道規范管理。
本法要求規范真實主叫號碼傳送和電信線路出租管理,對改號電話、虛假主叫、不規范主叫進行識別攔截和溯源核查。全行業要依法對用于詐騙的國際電話和短信、短信端口、語音專線、互聯網專線、云服務等重點業務開展清理整頓,規范真實主叫號碼傳送以及語音專線、中繼線等電信線路的出租管理,加強對改號電話的封堵攔截和溯源核查;進一步規范境外號碼傳送,針對高風險國際來話,構建國際口、網間和網內處置能力,進一步提升涉詐號碼的發現分析、攔截處置和預警提醒等能力,有效應對不斷出現的新型詐騙手法,持續壓降跨境詐騙高發態勢。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列舉了4類非法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設備和軟件。全行業要深入開展“打貓行動”,針對“貓池”設備、GOIP設備等具有群呼群發隱匿功能的涉詐產品及其相關軟硬件,持續提升線索發現、追蹤溯源、快速處置和情報共享等能力,迭代完善“打貓”模型有效性,鞏固提升與各級公安機關協同聯動打擊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也將進一步優化完善“打貓英雄榜”等激勵措施,切實強化監督考核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抓緊研究建立App許可或備案管理制度;推進涉詐App專項治理,建設涉詐App安全管理平臺,實現涉詐App閉環監管能力;完善投訴舉報、監管通報和示范激勵等長效工作機制;積極組織全行業持續提升App評估檢測、監測預警、溯源定位和阻斷處置等技術能力,加強涉詐App以及各類下載分發渠道的重點監測、線索共享和巡查處置。
在組織機制方面:
1)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
3)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5)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
在電信治理條目方面,以下內容會與運營商企業密切相關:
1)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全面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
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應當承擔對代理商落實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責任,在協議中明確代理商實名制登記的責任和有關違約處置措施。
2)辦理電話卡不得超出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數量。
對經識別存在異常辦卡情形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加強核查或者拒絕辦卡。具體識別辦法由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組織建立電話用戶開卡數量核驗機制和風險信息共享機制,并為用戶查詢名下電話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3)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電話卡用戶應當重新進行實名核驗,根據風險等級采取有區別的、相應的核驗措施。對未按規定核驗或者核驗未通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
4)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物聯網卡用戶風險評估制度,評估未通過的,不得向其銷售物聯網卡;嚴格登記物聯網卡用戶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限定物聯網卡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
單位用戶從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物聯網卡再將載有物聯網卡的設備銷售給其他用戶的,應當核驗和登記用戶身份信息,并將銷量、存量及用戶實名信息傳送給號碼歸屬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物聯網卡的使用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對存在異常使用情形的,應當采取暫停服務、重新核驗身份和使用場景或者其他合同約定的處置措施。
5)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真實主叫號碼傳送和電信線路出租,對改號電話進行封堵攔截和溯源核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嚴格規范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主叫號碼傳送,真實、準確向用戶提示來電號碼所屬國家或者地區,對網內和網間虛假主叫、不規范主叫進行識別、攔截。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識別、阻斷前款規定的非法設備、軟件接入網絡,并向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在涉及的互聯網治理方面;
1)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下列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務: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提供網絡代理等網絡地址轉換服務;
提供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器托管、空間租用、云服務、內容分發服務;
提供信息、軟件發布服務,或者提供即時通訊、網絡交易、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發布、廣告推廣服務。
2)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賬號應當重新核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限制功能、暫停服務等處置措施。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電信主管部門要求,對涉案電話卡、涉詐異常電話卡所關聯注冊的有關互聯網賬號進行核驗,根據風險情況,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暫停使用、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
3)設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為應用程序提供封裝、分發服務的,應當登記并核驗應用程序開發運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核驗應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電信、網信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分發平臺以外途徑下載傳播的涉詐應用程序重點監測、及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