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廣播電視條例》(下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制定旨在對湖北省廣播電視進行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科學發展。
《條例》加大對廣播電視內容和傳播的管理,明確廣播電視節目禁止性內容應包括: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等內容。《條例》還規定,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開展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為保障廣播電視服務的有效覆蓋,《條例》規定,對納入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免費節目,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無償傳送,保障公眾免費收聽、收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拓寬公共服務資金來源渠道;有線廣播電視傳送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農村貧困戶、優撫對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