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執行信息網公告顯示,賈躍亭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案發布時間為12月11日。
騰訊科技查詢發現,該案立案時間為2017年09月28日,案號(2017)京03執753號,執行法院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包括:
一、向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額人民幣462 100 000元。
二、向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 149 847.77元。
三、 向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對應的購回交易金額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比率,計至賈躍亭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6月27日為9 098 872.03元。
四、向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執行證書公證費人民幣1 426 046元,律師費人民幣2 560 000元。
以上賈躍亭全部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節選)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