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開征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和隱式標識。顯式標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內容或者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隱式標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內容文件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標識。
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標識:
1)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2)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3)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4)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5)呈現虛擬場景時,應當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虛擬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6)其他生成合成服務場景應當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具有顯著提示效果的顯式標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內容下載、復制、導出等方式時,應當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
在生成合成內容的文件元數據中添加隱式標識,隱式標識包含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編碼、內容編號等制作要素信息。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
平臺方面,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平臺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規范生成合成內容傳播活動。對于確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在文件元數據中添加生成合成內容屬性信息、傳播平臺名稱或編碼、內容編號等傳播要素信息。提供必要的標識功能,并提醒用戶主動聲明發布內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內容。
還提到,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生成合成內容進行標識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