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貴州省大數據局印發的《貴州省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對外公示。
“辦法”中指明,數據要素登記,是指登記服務機構將數據要素內容和其他法定事項記錄于登記憑證的行為。數據要素,是指數據資源、算法模型、算力資源以及綜合形成的產品等。
登記服務機構應運用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建設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支撐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申請、合規審核、在線公示、憑證發放、存證溯源等全流程登記服務工作,記錄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數據要素的具體登記內容包括:
1)數據要素名稱;
2)數據要素類型;
3)數據要素適用場景;
4)數據要素實現方式;
5)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辦法”中還明確,登記服務機構應建立重大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警示、風險處置等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按要求保管登記相關資料,加強防攻擊、防泄漏、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貴州省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要素登記服務,保護登記主體的合法權益,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要素登記,是指登記服務機構將數據要素內容和其他法定事項記錄于登記憑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數據要素,是指數據資源、算法模型、算力資源以及綜合形成的產品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數據要素初始登記、交易登記、信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登記和續證登記等服務,適用本辦法。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數據要素登記服務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安全高效、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登記服務機構制定實施相關標準,推動數據要素登記服務活動有序開展。
鼓勵有條件的市州數據管理部門申請數據要素登記OID子節點,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登記主體開展數據要素登記活動。
第二章 登記服務機構
第六條 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承擔本省數據要素登記服務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相關標準規范以及異議處理等業務規則;
(二)開展數據要素登記服務,包括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在線公示和憑證發放等服務;
(三)提供與數據要素登記服務業務有關的咨詢和培訓等服務;
(四)建設和維護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
(五)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登記服務機構應運用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建設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支撐數據要素登記服務申請、合規審核、在線公示、憑證發放、存證溯源等全流程登記服務工作,記錄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服務機構為審核通過且通過公示期的登記主體頒發登記憑證。
登記憑證包括數據要素登記憑證、數據交易憑證、數據用益憑證和數據信托憑證等。
登記憑證具備唯一標識符,可以作為登記主體開展數據流通交易、數據資產質押貸款、數據資產入表、數據信托、爭議仲裁、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數據生產要素核算的依據。
第九條 登記服務機構應妥善保存登記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登記服務機構應公開相關業務規則,新增制定或者變更相關業務規則應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記主體及內容
第十一條 登記主體是指向登記服務機構發起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登記主體需在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完成注冊。
第十二條 登記主體應確保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所登記數據要素的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授權明晰。
第十三條 數據要素的具體登記內容包括:
(一)數據要素名稱;
(二)數據要素類型;
(三)數據要素適用場景;
(四)數據要素實現方式;
(五)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第十四條 登記主體應確保所登記的數據要素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數據權屬爭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十五條 數據要素登記服務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在線公示、異議處理和發證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登記主體通過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填寫登記信息,提交有關材料。
通過貴州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貴州省政府數據開放平臺能查詢到的登記信息,登記主體無需重復提供。
登記主體可以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登記。委托申請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七條 登記服務機構收到登記主體提交的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受理并開展登記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 審核通過的,登記服務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審核未通過的,登記服務機構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主體,并說明原因。登記主體可修改材料后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服務機構通過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進行審核結果在線公示,公示時間為30個工作日。
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公示時間內通過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提出異議,并提供真實、必要的材料作為依據。
第二十條 在線公示期間,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主體或者登記內容錯誤,且原登記主體拒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向登記服務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登記服務機構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應登記主體,登記主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說明材料。
(一)登記服務機構組織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對爭議雙方提交的佐證材料進行判定,爭議雙方無異議的,按判定結果保留、撤銷或重新公示,并對處理信息存檔備案;
(二)爭議無法解決的,由提出異議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就爭議提請訴訟或仲裁。登記服務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進行相應處置。
第二十一條 通過公示期且無異議的登記主體獲得相關登記憑證。
登記憑證原則上有效期兩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涉及以協議方式約定數據授權運營期限,且協議期限不超過兩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五章 登記類型
第二十二條 數據要素登記類型包括初始登記、交易登記、信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登記和續證登記。
第二十三條 初始登記是指登記主體對通過投入勞動及其他要素,匯聚、整理、加工形成的數據資源、算法模型、算力資源以及綜合形成的數據產品進行初始登記的行為。
登記主體辦理初始登記前,應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通過初始登記,登記主體獲得數據要素登記憑證和數據用益憑證。
第二十四條 申請數據資源初始登記的登記主體提交相關登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數據資源名稱。
(二)數據來源。說明數據資源中所涉數據的來源,如政務部門、公共事業單位、企業、個人等。
(三)數據獲得方式。說明所涉數據的獲得方式,如采集獲得、授權獲得。采集獲得需提供采集說明,授權獲得需提供授權關系證明材料。
(四)數據范圍與規模。說明所涉數據的范圍與規模,如覆蓋范圍、數據體量等。
(五)適用場景。說明數據資源適用的范圍,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地理空間、勞動就業、信用服務等場景。
(六)實現方式。說明數據資源的實現方式,如數據接口、數據集、數據報告、數據應用等。
(七)授權協議模板。說明數據資源的隱私政策條款、服務內容、使用限制等內容。
(八)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材料。
數據資源的初始登記經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二十五條 申請算法模型初始登記的登記主體提交相關登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算法模型名稱。
(二)算法類型。說明所用算法的類型,如優化算法、預測算法、評價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等。
(三)模型類型。說明所用模型的類型,如通用模型、專用模型等。
(三)適用場景。說明算法模型適用的范圍,如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地理空間、勞動就業、信用服務等場景。
(四)實現方式。說明算法模型的實現方式,如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
(五)涉及的知識產權材料等。
(六)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出具的安全性審核材料。
算法模型的初始登記經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二十六條 申請算力資源初始登記的登記主體提交相關登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算力資源名稱。
(二)算力資源類型。包括計算、存儲、網絡、數據庫、中間件、容災備份等。
(三)適用場景。說明使用算力的適用場景,如個人企業建站、web應用、數據分析、模型訓練等。
算力資源的初始登記由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 申請數據產品初始登記的登記主體提交相關登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數據產品名稱。
(二)包含數據資源的證明材料,要求參照數據資源的初始登記材料要求。如所含數據資源已登記的,提供登記憑證即可。
(三)包含算法模型的證明材料,要求參照算法模型的初始登記材料要求。如所含算法模型已登記的,提供登記憑證即可。
(四)包含算力資源的證明材料,要求參照算力資源的初始登記材料要求。如所含算力資源已登記的,提供登記憑證即可。
數據產品的初始登記經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二十八條 交易登記是指登記主體對參與數據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交易標的、交易金額等內容進行登記的行為。
交易雙方均可辦理交易登記,辦理登記前應取得對方的同意。登記主體可以向登記服務機構申請匿名化公示,保護商業秘密。
通過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簽署數據交易電子合約的,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會自動記錄并登記,交易雙方無需重復登記。
通過交易登記,交易雙方獲得數據交易憑證、數據用益憑證。
第二十九條 信托登記是指登記主體對參與數據信托活動的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標的、委托場景等內容進行登記的行為。
信托雙方均可辦理信托登記,辦理登記前應取得對方的授權。登記主體可以向登記服務機構申請匿名化公示,保護商業秘密。
通過信托登記,信托雙方獲得數據信托登記憑證、數據用益憑證。
第三十條 申請信托登記的相關權利主體提交信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托對象名稱及其數據要素登記憑證。
(二)信托協議。說明數據信托模式、相關權利主體的收益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材料。
信托登記經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三十一條 變更登記是指原登記的相關內容發生變化或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登記主體向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新權利主體對因贈予、繼承、解散、交易等活動發生相關權利主體變更進行登記的行為。
變更登記后,更新相應的數據要素登記憑證、數據用益憑證。
第三十二條 申請變更原登記對象的,登記主體提交變更材料,變更材料參照初始登記相關材料要求。
申請變更登記主體的,登記主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關權利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二)原登記憑證;
(三)數據要素相關轉移證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贈予協議等;
(四)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出具的轉移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材料。
變更登記經登記服務機構進行形式審核后,由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核。
第三十三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服務機構申請登記主體、登記對象的注銷登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主體的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服務機構進行注銷登記、作廢憑證及在線公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服務機構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登記的結果:
(一)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偽造有關材料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登記對象在流通交易時出現重大數據安全事故的;
(三)登記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憑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憑證的,登記主體在期滿前一個月,應及時申請續證。如申請續證時原登記內容已變更,參照變更登記要求提交新的申請材料辦理登記。
每次續證的有效期為兩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日起算。期滿未辦理續證手續的,由登記服務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登記服務機構和登記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登記服務機構采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登記服務機構應建立重大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警示、風險處置等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按要求保管登記相關資料,加強防攻擊、防泄漏、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登記服務機構依托數據要素登記OID服務平臺對數據交易的對象進行登記有效性檢驗,確保數據交易活動真實有效。
第三十八條 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其它審核報告時,應當保證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登記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數據要素登記服務業務有關的數據、文件和資料進行保密,不得虛假登記,損毀、偽造數據要素登記材料,擅自修改登記內容,泄露登記信息,利用數據要素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數據資源
指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登記主體經過加工處理后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報告及其他數據資源。
(二)算法模型
算法模型指登記主體通過建立一系列清晰指令的策略機制,使用訓練數據集,獲得對客觀事物的數據特征結果的服務,或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生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的服務。
(三)算力資源
算力資源是指信息計算力、網絡運載力、數據存儲力于一體的新型生產力資源,主要通過算力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向社會提供服務。
(四)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
第三方專業數據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且經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認證的,有償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數據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大數據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