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了《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該草案相關意見。
文件中指出,為了規范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支撐本市信息化發展要求,推動經濟、生活、治理全面數字化和綠色低碳轉型,制定本辦法。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設置、使用、維護、遷移、拆除及相關管理活動。國家和本市對信息基礎設施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或者使用無線電臺(站)、廣播電視設施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海底光纜保護、管線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以及數據感知、傳輸、存儲和運算等信息服務的基礎設施。
在依法保護條目中,信息基礎設施是公共基礎設施,依法建設、設置、使用的信息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活動,不得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礎設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
主體責任方面,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義務,加強設施建設,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改善網絡條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質量。
相應的部門職責:
1)市、區經濟信息化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2)市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
3)市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業的信息基礎設施。
4)規劃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信息基礎設施相關管理工作。
在“平等接入”相關條目中:
1)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2)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商住樓、商業建筑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3)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通信設施。
在分類管理方面:
本市實行信息基礎設施分類管理制度。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信息基礎設施提供服務的重要性、技術發展狀況等因素,形成信息基礎設施分類管理目錄,并明確相應的管理措施。
對違反平等接入要求行為的處罰:
1)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接入通信服務設置不合理條件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等行為予以處理。
2)電信業務經營者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或者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通信設施的,由通信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予以處理。
對破壞信息基礎設施行為的處罰:
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由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屬于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