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6日),電信終端產業協會(TAF)召開2022年移動安全工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海信、創維、TCL、長虹、康佳、小米、風行等互聯網電視廠商在會上共同發布了“OTT終端補充設備標識體系”。
中國信通院方面表示,隨著我國《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地實施,有必要提出符合國家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要求,同時能夠滿足OTT業務場景需求的行業解決方案。本次“OTT終端補充設備標識體系”正式發布,將有效降低OTT場景下不可變設備標識濫用風險,在商業價值和合規中找到平衡。
由于OTT終端廠商眾多,中國信通院泰爾終端實驗室將OTT終端廠商的標識接口進行統一集成,做成“統一調用SDK”供OTT應用使用,并引入支持國產密碼算法的CA證書校驗機制驗證OTT應用的合法身份,確保安全、合規使用。OTT應用面對眾多的終端廠商,通過統一調用SDK可以一次性實現標識獲取,節省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據悉,中國信通院將推動更多的OTT終端廠商支持補充設備標識體系,并服務于更多的OTT應用,有效降低OTT行業數據安全使用風險,助力整個行業朝著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眾所周知,OTT已經成為國內TV大屏入口流量最大的端口,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規劃財務司公示的2021年全國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公報數據,國內互聯網電視(OTT)用戶數達10.83億戶;奧維互娛公示的數據顯示,截止2021年底我國OTT終端(智能電視+OTT盒子)激活總量達3.38億臺,同比增長14.7%。
盡管互聯網電視(OTT)產業已經發育了十余年,但按照廣電總局仍在執行的《持有互聯網電視牌照機構運營管理要求》《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經典的廣電181號文件與6號令),對于互聯網電視端仍要求嚴格執行可管可控這一核心條例,特別是OTT端并不允許接入電視頻道直播。
另外,2021年1月廣電總局正式公布了《互聯網電視總體技術要求》《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技術要求》《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技術要求》和《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節目集成系統技術要求及接口規范》四項標準文件,可見對“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基本要求還是會體現在各個廣電端口的。
181號文部分重要條文回顧:
1、互聯網電視集成業務管理方面
1)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由節目集成和播出系統、EPG管理系統、客戶端管理系統、計費系統、DRM數字版權保護系統等主要功能系統完整組成,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對所建集成平臺應當獨家擁有資產控制權和運營權、管理權。?
2)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只能選擇連接廣電總局批準的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機構設立的合法內容服務平臺,在提供接入服務前,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應對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檢查。
3)持證的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機構,要求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為其內容平臺向互聯網電視終端播放節目提供路徑和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時,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不得予以拒絕,并應當提供多種技術和商務合作模式供選擇。
4)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不能與設立在公共互聯網上的網站進行相互鏈接,不能將公共互聯網上的內容直接提供給用戶。
5)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為內容服務平臺提供接入服務時,可以依據自身成本情況:制定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的收費標準。
6)目前階段,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在功能上以支持視頻點播和圖文信息服務為主,暫不得開放廣播電視節目直播類服務的技術接口。
2、 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管理方面
1)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只能接入到總局批準設立的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臺。同時,內容服務平臺不能與設立在公共互聯網上的網站進行相互鏈接。
2)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中,新聞節目點播服務僅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影視劇點播服務和圖文信息服務可以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與擁有版權資源的機構合作開展。
3)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與廣播電視一致的宣傳管理要求,保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應當建立、健全節目內容采集、組織、審核、播出等制度和相應的應急處理機制。
4)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播放的節目內容在審查標準、尺度和管理要求上,應當與電視臺播放的節目一致,應當具有電視播出版權。
5)目前階段、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以向用戶提供視頻點播和圖文信息服務為主,暫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直播類服務。
3、互聯網電視業務運營方面
1)同時開辦互聯網電視集成和內容服務的機構,應將集成平臺和內容服務平臺分開設立,分設部門運營,使用不同的播出呼號,保障集成平臺的中立性。
2)同一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應當至少為3家以上的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提供集成運營服務。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達不到這一要求的,其集成平臺許可證期滿將不予換發。
3)同時開辦互聯網電視集成和內容服務的機構,其內容服務平臺除接入到自身集成平臺外,還應當接入到1家以上其他集成機構開辦的集成平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達不到這一要求的,其內容服務平臺許可證期滿將不予換發。
4)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應當建立互聯網電視獨立的用戶管理,計費認證體系,不得與傳輸網絡運營商合作進行互聯網電視業務的用戶管理、計費認證工作。
5)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和內容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中各自承擔相應的審查把關責任,集成機構主要負責審查所接入的內容服務平臺資質是否合法,但不負責對具體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內容服務機構負責審查其開辦的內容服務平臺上的節目是否符合相應的內容管理、版權管理要求,對具體的節目要進行播前審查,承擔播出主體責任;內容平臺的合作方負責對自身所提供的節目內容和版權進行審查,向內容平臺承擔相應責任。
6)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與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生產企業合作生產的機頂盒產品,應在“三網融合”試點地區有計劃地投放,不得擅自擴大機頂盒產品投放的地域范圍。
7)開展互聯網電視業務過程中,重要的發展計劃、方案,應事先報總局,包括所簽署的重要合資、合作協議等。未經總局批準,不得將牌照載明的業務擅自轉授其他機構運營或其他機構合作運營。
4、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等終端產品管理方面
1)互聯網電視集成機構所選擇合作的互聯網電視終端產品,只能唯一連接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終端產品不得有其它訪問互聯網的通道,不得與網絡運營企業的相關管理系統、數據庫進行連接。
2)集成機構所選擇合作的互聯網電視終端產品,只能嵌入一個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的地址,終端產品與平臺之間是完全綁定的關系,集成平臺對終端產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3)集成機構選定擬合作的終端產品的類型、廠家、型號后,向廣電總局提交客戶端號碼申請,廣電總局將按照統一分配、批量授權、一機一號等現行的互聯網電視客戶端編號規則,針對合格型號的終端產品授權發放相應的號段,允許在號段范圍內生產終端產品。經授權的集成機構,負責按照唯一原則確定每一臺互聯網電視客戶端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