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又向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平臺運營方下發了《關于對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開展年度內容安全檢查的通知》(網字(2020)284號)。
本次主要是要求集成牌照方對集成平臺推出的EPG版本和終端產品、節目源管理、節目內容、集成平臺運營機構等進行年度檢查。作為常規監管,廣電總局先前已發布了如針對IPTV年度內容安全檢查的“251號文”。監管部門頻頻針對廣播電視與網絡視聽內容進行督查、自查,還是回落為內容安全的層面。
互聯網電視終端覆蓋規模早已過了億級,對于OTT TV的監管依然是以“181號文”為基準,后依據技術及產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出現了一些新業務,如何重新定責也是監管者、運營者等都要更加明確的細則。
本次總局的通知中,相較于以往就談到了對“秀場直播、電商直播、短視頻集錦、聊天室等新業務”的檢查,并未予以全部禁止,而是要集成平臺明確業務背后的主體,并且業務上線必須要經過報備才是合規的。像短視頻、社交電視等其實在DVB、IPTV等端口業務也是許可的,但監管力度是一致的。
談到對互聯網電視的監管,可回顧下近些年,總局實質上還在支持一些針對性的規范落地,以實現更全面的標準化。
在2018年9月,7家集成牌照商共同組成的互聯網電視工作委員會便是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絡視聽節目管理司的指導下形成了《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平臺服務能力與業務規范》、《互聯網電視應用商店(應用)管理規范》、《互聯網電視數據通用處理規范》三份規范(草案)。
同期,7家集成牌照商還簽署了《中國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機構自律公約》,其中第11條明確了: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監督辦視不同情況以取消Launcher開機頁面的推薦位為制約機制,同時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工委會會員資格的處理,工委會會員單位不得與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進行任何合作。”
另外,可參看《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平臺服務能力與業務規范(草案)》中,明確指出“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平臺具有中立性,互聯網電視集成服務平臺與互聯網內容服務平臺需分開運營”。
集成服務平臺必須要直接管理到終端(OTT),集成服務平臺與終端之間不得介入任何第三方平臺。集成服務平臺負有行業(含內容)監管(報告)義務。
另外,還特意對預裝軟應用等也有明確的限制,要求Launcher開機頁面顯示各牌照方的應用和一個應用商店,同時擁有兩張牌照的機構只允許預裝一個。另外,還要求安裝包不得大于100兆,確保在終端內存內不駐留其他內容。
廣電內容直接涉及到意識形態安全問題,因此無論是廣播電視還是網絡視聽,也無論是DVB、IPTV或OTT TV,內容監管的標桿實質上是同一個尺度的,即必須要保證內容提供方、內容源都是能否和監管可控化的。
下為本次通知的原文: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絡司關于對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開展年度內容安全檢查的通知
上海市廣播電視局、浙江省廣播電視局、湖南省廣播電視局、廣東省廣播電視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要求,推動互聯網電視健康發展,請你局對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組織開展年度內容安全管理檢查,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1、核查集成平臺推出的EPG版本和終端產品情況。具體包括:查清集成平臺推出EPG版本數量及覆蓋的軟硬件平臺;查清集成平臺推出的終端產品型號、數量及對應的終端合作廠商等;核查每款終端產品界面啟動器(Launcher)的實際管控方,集成平臺是否確實掌握終端的節目播控權。
2、核查集成平臺節目源管理是否合規。具體包括:節目內容是否全部來源于經過廣電總局審批的互聯網電視內容服務平臺,是否開設電視頻道直播或延時頻道直播;是否將點播節目串編后以輪播頻道形式播出;集成平臺上的應用軟件(包括預裝軟件和應用商店中可供下載安裝的軟件)是否存在內容安全隱患,特別是視聽類應用軟件是否由經過審批的互聯網內容服務平臺推出。
3、核查集成平臺節目內容是否合規。具體包括:是否傳播違反內容審查標準、播出管理規定的節目;是否傳播違反內容審查標準、播出管理規定的節目;是否播放未經廣電行政部門批準引進的境外電視節目;是否播放未取得許可證的電影、電視劇、動畫片。以及未按電視臺標準制作審核播出的綜藝節目、紀錄片等。
4、核查集成平臺運營機構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查清運營機構的股權結構和高管人員信息,運營機構股權結構變化和高管人員調整是否提前報總局網絡司。
5、核查集成平臺開展新業務是否合規。查清集成平臺是否開展秀場直播、電商直播、短視頻集錦、聊天室等新業務,并查清業務合作方;集成平臺開展新業務是否提前報總局網絡司進行內容安全評估。
6、其他違反互聯網電視安全管理規定的問題。
二、工作安排
1、集成平臺11月開展互聯網電視內容安全自查。省級廣電行政部門12月對本省屬地互聯網電視集成平臺內容安全情況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進行整改,并于12月15日前將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報廣電總局網絡司。網絡司組織進行復核。
2、內容安全檢查結論分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類。平臺達到以下要求的為“良好”:平臺的節目源和應用軟件等核心業務合規,推出的互聯網電視終端產品合規,開展新業務新合作履行報批手續,未傳播政治有害節目,能按要求完成宣傳工作任務,及時處理不良節目。平臺達到以下要求的為“合格”:平臺的節目源和應用軟件等核心業務基本合規,推出的互聯網電視終端產品基本合規,開展新業務新合作基本上能履行報批手續,未傳播政治有害節目,基本上能按要求完成宣傳工作任務,及時處理不良節目。達不到上述內容安全管理要求的為“不合格”。
3、各平臺的年度內容安全檢查結論,將按程序予以公示,供相關機構和人員查詢,并作為平臺相關許可證換發或申領的重要依據。
特此通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絡司
2020年11月18日
(抄送:上海廣播電視臺、浙江電視臺和杭州市廣播電視臺、湖南廣播電視臺、廣東廣播電視臺,總局監管中心)